语言文字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对普通话水平等级的规定

作者:宣传统战部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09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2.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学校其他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3.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4.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5.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195411日以前出生的前款(一)、(二)、(四)、(五)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

对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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