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知识

作者:宣传统战部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8日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知识

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是我国历史上关于语言文字的第一部法律。它的诞生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和使用范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治化轨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该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特别强调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和汉语文出版物,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及企事业单位名称,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要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为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473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对推行范围、执行标准、法律责任、评估方法都作了明确界定。因此,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国民应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下面,我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概念、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执行的标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领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法律规定、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对普通话水平的等级的规定等五个方面一起来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知识。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第三条指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语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

规范汉字指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整理简化的汉字和未整理简化的汉字,并且由国家主管部门推行,全国范围内通用的法定文字。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执行的标准

1.汉字的使用,依照国家《简化字总表》(1986年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年发布)和《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2.标点符号的使用,依照国家1995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1995年发布);

3.出版物上的数字使用,依照国家《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1995年公布);

4.汉语拼音的使用,依照《汉语拼音方案》,并符合国家《汉字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定》(1996年发布);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领域

1.国家机关公务用语用字;

2.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序;

3.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汉语文出版物的用语用字;

4.公共服务行业的社会服务用语用字;

5.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及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用语用字;

6.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条款作了如下规定: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遍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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