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与改进

产教融合型企业:内涵逻辑与遴选思考

作者:jxzlpgzx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17日  

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落实企业重要办学主体地位,促进企业与学校共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技术技能积累水平,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同步发展,国家开始大力建设和推广产教融合型企业。

当前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规定与实践探索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旧缺少系统化、理论化的研判标准和运作体系。故尝试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逻辑、遴选认定和监督评价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建议。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

虽然在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中(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到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概念,但其概念内涵是从以往相关政策文件里梳理总结出来的,有一定的说明性和描述性,缺乏理论性和系统性。而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新的学术概念,其内涵逻辑应从产教融合开始探究。

(一)产教融合的概念内涵

从学术的角度看,产教融合一词的提出,没有先期的理论研究做大量铺垫,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也常常混合在一起作为研究对象。但自从2013年在教育部官方文件中出现产教融合一词后,学术界对于产教融合的概念、内涵研究就逐渐丰富起来。

笔者对当前产教融合的概念内涵进行梳理归纳后,得出两类界说。第一类是深度合作说。认为产教融合是形成深层合作伙伴关系,但产业和教育仍旧是两个独立的社会子系统。陈年友(2014)等人通过对的辨析,继而总结得出产教融合内涵,认为产教融合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而达成的广泛深度合作。持类似观点的有邢晖(2015)等人,认为产教融合是一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产业与教育两个系统发挥各自资源禀赋,相互补充,形成的深度合作。

第二类是新融合体说。认为产教融合是形成一种新组织形式统一整体。欧阳河(2019)等人认为产教融合的中心词是融合,是产业与教育两个不同的事物融为一体,其形成的基本标志是产生新的产教融合体。罗汝珍(2016)认为产教融合是最终形成一种全新的组织,能够同时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的活动与行业企业的生产服务活动。稍早的杨善江(2014)认为产教融合是产业与教育两个独立的部门在一定合作互信中逐渐形成一个整体,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为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开展一系列教育、研发、创新与社会服务活动。

与此同时,通过对国外的产教融合相关概念进行同义替换研究发现,国外理论界更多使用的是合作教育这一提法。美国的社区学院注重与各行业企业、商会及个体经济部门开展紧密合作。Louis Soares2010)曾在其文章《教育与产业合作的力量》中指出,合作教育的成功开展,使得社区学院整合了多方资源,有效地开展了应对区域经济发展与劳动力稀缺的针对性教育项目,提升了求职者的劳动技能水平,扩大了教育对象,形成了与普通教育的有机补充,缓解了劳动力市场需求与行业企业发展需求的矛盾。加拿大合作教育协会(2016)认为,合作教育是一种在学校、企业、社会服务等场所或领域中进行的组合式教育,将理论知识学习与实际工作学习进行轮换,实现符合全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教育目标。强调的是多方主体的合作协商机制,各方都是办学的重要参与主体。

综合以上理论观点,在本文所讨论的范围内对产教融合进行概念的界定,产教融合是指以整合资源为基本目标,旨在满足培养人才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社会目的,适应学生自身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产业界与教育界在资金、技术、师资、管理、人才等全方位要素资源中的互通互融,多方利益主体在共同利益基本点上的深度合作发展模式。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概念内涵

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从产教融合这一概念衍生发展而来的。作为一个新的政策话语体系的名词,理论界对其内涵的诠释刚刚起步,其理解主要从政策文本以及政策解读的相关文本中展开。

在政策文本中,主要是围绕职业教育政策中教育型企业以及产教融合型企业展开,代表性的界定有2017年嘉兴市出台的《嘉兴市教育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教育型企业是指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丰富的优质教育资源、先进的合作办学理念,能够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经有关部门认定,取得职业教育资质的企业。而2019年印发的《实施办法》中,将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为,能深入参与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积极发挥自主办学潜能,为社会转型与创新就业带来一定价值的,具有规模性、示范性、引领性的企业。

而在政策解读话语体系中,代表性观点有房风文(2016)对教育型企业的界定,他认为教育型企业是指拥有优良的资金与技术积累,可以通过独立或合作方式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提供实训场所,与职业院校协同培育人才的企业。同时还给出了教育型企业广义和狭义的内涵界定。周凤华(2019)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积极主动参与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能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其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形成规模效应与示范效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经审核认定通过的企业。

结合目前部分省市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实情与产教融合的概念内涵,笔者试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一个概念内涵的界定。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具备良好的资质基础,能够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事业,负责人才培养培训,承担教育实训内容,承建或参与校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整合多方资源的,经政府和相关权威机构审核认定的有引导性、推广性和示范性的各类企业。

其外延涉及:

一是企业基础方面,企业应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拥有独立民事经济活动能力,其各项规模指标符合所在行业的基本标准,具有参与教育培训的物质和技术基础。

 

二是企业投入方面,企业有设立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内的职工技术技能培训,同时,由于国家相关规定,企业支付工资薪酬要缴纳对应的税费,故而应考虑以津贴或补贴的方式,将其余专项资金发放给在企业实习实训的学生。主动联系优质保险公司,为在企实习学生购买各类意外伤害险和人身安全险,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措施。

三是企业人力方面,企业要有一定比例的能熟练完成所在岗位工作要求,技术技能本领过硬,且具有传承与奉献精神的中青年人才,通过教育学理论学习和教学方法的培训,能够对实习实训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实际操作辅导与专业技能要点讲授,帮助学生有效的迁移与应用。

四是教育内容方面,企业要与学校相关专业紧密合作,共同探讨和研发可以同时满足行业企业发展需求与个人生涯发展需求的教学实训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项目的阶段性总结与修订,将培训内容与国家相关职业技能考核标准对接,能够体现所处行业特色和区域经济发展特点。

五是企业责任方面,企业应通过参与职业院校或在自身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积极协商配合合作院校的实习实训安排,定期主动派遣技术骨干到校企实训基地开展教学培训与指导,扩大培训对象,提高受训者的劳动技术技能水平,一定程度解决劳动力市场就业问题与产业转型困境,从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五个维度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履行相关职业教育责任。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认定

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认定,虽然《实施办法》中给出了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所属领域,但仍旧不能通过这些已有信息,选出各行业适宜且具有代表性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因此急需出台相关遴选认定政策,以明确相应的认定标准,释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经济发展动能和社会带动效应。

(一)对接行业新动态与企业发展需求,逐步量化和可视化企业遴选标准

通过仔细研究已出台政策文本发现,给出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点和时代性特征。虽然集中体现了国家宏观战略发展与社会民生价值取向,但对未来行业产业的动态研判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实质性需求考虑还不够。因此,为进一步贴合行业企业的生产发展需求,使产教融合型企业政策实施落地,应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预测分析未来行业产业新的发展动态并大量调研采集各行业各类型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细化遴选认定标准。对标准里的参与职业教育的投资额等指标条件,逐步采取量化和可视化措施,使得遴选更加科学化、系统化与合理化。

(二)依据行业标准划定遴选标准,结合各区域产业行业实情扩大遴选企业覆盖面

 

20194月正式公布了第一期重点建设培育的建议名单,共有24家企业入选为产教融合型企业。但现有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和建设培育条件,都局限在当前国家重点建设和发展的领域,例如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医药等,这些领域大都由国家集中投资控股和监控。行业企业所拥有的话语权较小,目前能够成功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大多是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事业集团。这些企业规模庞大,按企业的生命周期理论来看,多处于成熟期。这就使得产教融合的优惠政策与红利都集中在少数利益群体手中,长期下去,产教融合型企业所能推动的教育成效与生产效益都会逐渐减弱。

我们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标准应考虑各行业的生产发展标准或特殊需求,深入结合各地区的行业产业实际发展情况,扩大遴选企业的覆盖面。深入分析不同企业的成长周期、生产组织方式和阶段性用工需求,让更多合适且优质的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

(三)明确认定企业的相关责任清单,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产生示范效应

产教融合型企业要依法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和教育制度,在如下几个方面明确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是主动跟职业院校共建共享职业教育资源,通过参与集团化办学、联合设立培训中心、企业师傅(实习实训指导)、教学培训团队等方式发挥主体作用;二是主动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尝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三是积极履行《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国家政策文件中的责任与义务;四是健全企业参与制度,参与申报和已通过认定的企业,应专设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的部门或机构,定期与合作院校开展教学实训研讨,互设产学岗位,便于校企双方人员共享共进。

(四)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激励政策,吸引更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

在现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基础上,渐进式推进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多组合奖励优惠方式,完善激励政策,切实吸引企业积极主动参与。

在经费扶持方面,制定专项政策、落实专项经费,重点支持一批具有较好合作基础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除政府提供专项经费补贴和奖励外,引入社会福利基金和权威保险机构,为企业落实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的实际所需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与全面的保险业务合作,改善学生实习实训条件与实训教师福利待遇。

由国家税务机关与地方税务部门协调出台,针对各行业各类型企业的具体税收抵扣与减免规定,切实缓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资金压力。

逐步推动社会融资等金融服务的优化对接,打通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搭建专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监督评价和落实组合式激励。对极具中国特色的特殊行业企业和解决国家重大民生问题的企业,给予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与优惠激励,让更多企业享受到参与职业教育的益处,扩大吸引力与竞争力。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监督评价

当前,企业通过一系列的遴选认定程序,获得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后,除接受各利益相关方的监督质询外,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应对进入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资格复核,引导企业持续滚动开展建设工作。

(一)加强企业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

加强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服务监管,建立与准入机制向相对应的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依据近两年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文件,国家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行为、方式和内容进行动态监督和评价,对于超额或优秀地完成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设立专门的经费奖励和社会奖项,使他们可以从参与职业教育中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或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对未能尽到社会责任的企业实施降级与退出程序,不再享有相关的政策倾斜。

构建公正合理的退出机制,引导未尽责或不再适合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有序退出产教融合型企业信息储备库,及时减少政府专项资金浪费,实现政府专项资金动态优化配置。同时,每年度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情况进行数据整理与平台公示,开通线上平台的问询和答疑,以更好地拓宽监督渠道,保证多方参与监督工作。

(二)构建第三方的监督评价机制,以专门化组织机构协调平衡多方利益

职业教育所培养的对象不仅仅是一名学生,也是企业的一名员工,国家社会的一般纳税人……具有多重身份和角色。要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就要充分考虑政府、市场、行业、企业、学校、学生等多方利益相关者,构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以专门化的组织机构来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监督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运行体系。

第三方监督评价机构的人员构成为政府官员、教育部门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企业代表、雇员代表以及各领域专家学者等。充分发挥其独立性与专业性,结合行业企业的发展实情,对接各行业领域标准与特点,客观公正地给出申报企业的咨询与评估意见,定期对认定目录中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独立考核与测评反馈。

(三)建立针对企业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多维评价指标体系

为了能直观有效的监测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否履行了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企业基础、管理运行、发展成效、保障条件四个维度进行指标构建。通过构建好的多维评价指标体系,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中的企业与认定目录中的企业进行实时监督评估,并且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标准和技术技能要求,适时更新和调整评价指标的维度与系数,建立一体多套的评价指标方案,以适应各行业的实际发展需求。参考国家和地方政府总体要求以及企业申报时参与职业教育规划,合理安排评价体系中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指标权重,由第三方评价机构选定适宜的评价指标方案,对各类型企业进行可量化测评分析。同时,对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当组建专门的委员会进行讨论和修订。委员会成员由职业学校代表、企业代表、政府负责人、第三方专家、行业协会代表等多方组成,协调各方权、责、利,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大化。

(四)健全企业技术转让与培训的可转移性评价与保护治理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这一重要办学主体的作用,实现产教融合的真融真合。产业转型升级,不仅需要高新技术技能的人才,同样也需要全新的技术和专利。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不只是缺乏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问题,还面临着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与关键技术外泄的风险。在进行培育和培训过程中,将新的生产技术传授出去,可能会导致企业核心机密的泄露,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要在监督和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时,健全企业的技术转让与培训的可转移性评价与保护。依据《知识产权法》有关条例规定,切实保护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技术。对于已成熟的非核心技术,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培训课程开发,形成行业内的技能帮扶和推广效益。

综上所述,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新型发展形式,对其内涵逻辑、遴选认定和监督评价进行辨析与思考,既是理论研究的探寻,也是实践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发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本质是为了赋予企业真正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给予企业以教育机构的地位,让企业从被动参与状态转变到主动发挥主体作用。由外部激励到内部动力,使得企业积极主动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真正实现多元主体办学,推动职业教育现代化,促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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