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繁体字、异体字
作者:宣传统战部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9日  
(一)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2.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4.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二)关于繁体字、异体字
可以保留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
1.文物古迹;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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